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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子女居父母丧期间的饮食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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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26 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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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在整合前代习俗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系统的居丧饮食规则。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规定了不同的饮食行为,突出表现在丧礼的“五服”制度之中。“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缌麻再不食,士与敛焉则壹不食。故父母之丧既殡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齐衰之丧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大功之丧不食醯、酱;小功、缌麻不饮醴酒”[1](卷55,《间传》,P)。这是对居丧者在五服之人初死及葬后的饮食要求,其中服制最重的就是子女为父母的斩衰之服和齐衰之服。此外,还单独对居父母丧期不同阶段的饮食做了详细规定。“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干肉”。这一套礼制规定居丧者在守丧期间的饮食逐渐由禁食、节食向正常饮食转变,饮食的转变也是守丧者心境的转变,不能一味的沉浸于哀伤之中,要做到“送死有已,复生有节”。

由此可见,儒家在子女居父母丧期间主要在始死、既殡、既虞及卒哭、小祥、大祥、禫六个阶段制定了相应的饮食行为。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居丧饮食礼在古代社会也逐渐发生了许多变化。“三日不食”礼与“既殡食粥”礼在王朝更替的过程中依然可以看到其存在的影子,虽然都已改变了其最初的规范。而“既殡食粥”之后各阶段的饮食礼变化最大,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之后,“蔬食水饮”、不饮酒食肉代替先秦居丧期间各阶段循序渐进的饮食规范而成为社会所尊奉的新规则。整体而言,居丧饮食礼向着更为简洁的方向发展。

一、“三日不食”礼

斩衰作为五服之中最重的服制,在血缘关系中突出表现为子为父服,是“三日不食”。然而,子为母服却降杀为第二等服制——齐衰,“齐衰二日不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父母之丧,其哀痛迫切之情初无降杀,唯以家无二尊,而母之服杀而为齐衰”。为母服本应与父同,但为了在饮食中树立父系家长制的地位,子为母服屈而降杀。之所以“三日不食”,是因为亲人初死之时,“恻怛之心,痛疾之意,伤肾、干肝、焦肺,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哀伤之情突发,悲痛而无意饮食。同时,死后三日而敛,是因为孝子“俟其生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便可着手准备丧事服具。“三日不食”是家庭巨大变故在饮食上的表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三日不食”礼变的更加严苛,已经普遍突破三日的期限,出现更多日不食的现象。南朝齐时期,顾欢“母亡,水浆不入口六七日”。萧梁时,刘昙净父卒,“不食饮者累日”,母亡,“水浆不入口者殆一旬”;这一时期更甚的是褚修“丁母忧,水浆不入口二十三日”。北魏时期,李显达“父丧,水浆不入口七日”;仓跋丧母,“水浆不入口五日”。如此之人之事,不胜枚举。同时,在这期间,“三日不食”也依然存在。不管是为父还是为母,这一时期皆打破了“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的规定。尤其是诸如刘昙净“一旬”不食、褚修“二十三日”不食的现象,完全超出了人类生命的极限,可能这些数字记载存在着一定的虚假和浮夸,但它反映了人们在居丧饮食上更为严苛的主流意识,而这种意识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认可和鼓励,实为时代发展畸形之产物。

隋唐以后,“三日不食”礼在继承魏晋的基础上依然存在,过礼遗风也继续发挥作用。但相对于魏晋时期的严苛情况,这一时期明显趋于缓和。唐朝时期,焦怀肃与泉州林攒母终,皆“水浆不入口五日”。宋元时期,传统的儒家丧礼几乎被破坏殆尽。一些开明士大夫虽力图通过修订礼书来纠正时俗,扭转世风,但世俗之中过礼而行皆以为常。如宋朝陈思道“母丧,水浆不入口七日”;明朝顾琇父卒,“水浆不入口五日”。相对于魏晋旬日、甚至是二十三日不食的情况而言,隋唐之后的“三日不食”之礼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向古礼回归的意向。

综上可见,“三日不食”礼在先秦时期确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发生巨大变化,唐宋以后基本继承了魏晋时期的变俗,突破了三日的界限,反映了丧礼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

二、既殡之后饮食礼

“三日不食”之后便可以饮食,主要分为既殡、卒哭、小祥、大祥、禫几个循序渐进的阶段,而各个阶段的饮食又各不相同。这些都是“哀之发于饮食”的表现,“始死,充充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练而慨然,祥而廓然”。通过饮食的变化来展现守丧者在居丧过程中心态的变化,使居丧者逐渐走出丧亲的哀痛。

《礼记·间传》曰:“既殡食粥。”食粥是居丧初始之时的重要饮食,粥有稀、稠之分,孔颖达疏:“厚曰饘,希曰粥,朝夕食米一溢,孝子以此为食,故曰‘饘粥之食’。”“三日不食”之后选择先食粥,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从医食同源的角度来看,粥有食疗养生的作用,易于消化吸收。三日不食,必定“空腹胃虚”,食粥“与肠腑相得,最为饮食之良”。其次,食粥是一种清贫的表现,正好符合居丧的要求。魏晋南北朝居丧食粥的现象十分盛行,且居丧粥大多为麦粥。宋齐之际,庾沙弥居母丧,“初进大麦薄饮,经十旬方为薄粥”。萧梁时,吴兴沈崇傃母卒,“久食麦屑,不啖盐酢”。甚至是梁武帝在丁父忧期间,“服内不复尝米,惟资大麦,日止二溢”。麦饭作为一种粗食,是普通百姓乃至穷人的饮食。北魏时期,天水人赵琰因三十年而不能“越关葬(双亲)于旧兆”乃“绝盐粟,断诸滋味,食麦而已”。王琰此种行为虽不在丧期内进行,但完全可以看作是居丧之延续。在麦作物盛行的北方,钦慕汉文化的北方少数民族*权必定会学习引进南方社会的居丧饮食风尚。

礼制规定既殡之后可“疏食水饮”,进而“食菜果”,“醯酱”,再到饮醴酒食干肉,循序渐进直至恢复正常饮食,这一规范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打破了,服丧期内饮食节制,长时间内保持“蔬食水饮”的状态,甚至延续到丧毕之后的日常饮食之中。晋武帝居文帝丧时,因为不堪“食旨服美”,所以“水饮疏食”。南朝刘宋时,谢弘微“母忧去职,居丧以孝称,服阕逾年,菜蔬不改”。南齐时,晋陵薛天生“母遭艰菜食,天生亦菜食,母未免丧而死,天生终身不食鱼肉”。萧梁时,到溉“遭母忧,居丧尽礼,朝廷嘉之。服阕,犹蔬食布衣者累载”。此外,北朝的居丧饮食亦如此,如北周荆可、秦族等人。以上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的居丧饮食以“蔬食水饮”为主流,贯穿于丧期始终。对于那些丧期已终而仍行居丧饮食之礼的行为,表明这一时期国家对以饮食为标志的居丧礼中蕴含的孝道的推崇。

唐宋之后,魏晋时期“食粥”和“蔬食水饮”的居丧饮食习俗得到继承,成为后代王朝居丧饮食的主要标准。唐朝元让居母丧,“菜食饮水而已”;罗让丁父忧,“服除,尚衣麻茹菜,不从四方之辟者十余年”。宋朝丧礼崩坏,《司马氏书仪》和《朱子家礼》根据古礼在大祥之后的饮食上做了重大调整。《司马氏书仪》载:“父母之丧……大祥食肉饮酒。”然而,由于“蔬食水饮”风尚的影响,大祥之后饮酒食肉的规范为恪守孝道者所不从。宋朝祁暐母卒,“蔬食,经六冬,堕足二指”,朝廷有诏旌美;刘永一“居亲丧,不饮酒食肉,终三年。司马光传之,以为今士大夫所难”。可见,司马光对传统居丧“蔬食水饮”是十分赞赏的。元明清三朝,纳入《孝友传》或《孝义传》的诸人中,在居丧饮食上,也都以“啜粥”、“蔬食”等而称孝。

三、居丧饮食的权变

虽然居丧饮食表现出强烈的节食禁欲观念,但其中也不乏权变的内涵。

1、饮酒食肉现象

先秦时期,在“尽哀”为本的丧礼之中,居丧饮食作为居丧者的外在“痛饰”,诸如饮酒食肉之类的食旨甘美的饮食行为在丧期是被禁止的,是有违礼法的不孝行为。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有权变的余地。如守丧者身患疾病或者年过七旬,可以饮酒食肉。故“有疾饮酒食肉,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

两汉时期,自汉文帝短丧之后,丧礼在上层社会没有得到严格的实行。在居丧饮食上,“今俗因人之丧以求酒肉,幸与小坐而责辨,歌舞俳优,连笑伎戏”。这与先秦时期“邻有丧,舂不相杵,巷不歌谣”和“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的行为大相径庭。但以孝治天下的汉朝统治者还是大力宣扬应当恪守居丧之礼,对那些恪守丧礼之人给予褒奖,而对居丧饮酒食肉的行为给予惩罚。如昌邑王刘贺因居丧饮酒食肉而被废,东汉东海王刘强“丧母如礼,有增户之封”。

魏晋南北朝时期,居丧饮酒食肉现象出现了具有孝观念的新内涵。这一现象在东汉时期就初现端倪。戴良母丧时,“食肉饮酒,哀至乃哭”,其兄伯鸾“居庐啜粥,非礼不行”。戴良以为“夫食旨不甘,故致毁容之实。若味不存口,食之可也”。“论者不能夺之”。林素娟认为这是在守丧礼仪逐渐僵化的情况下“有回归内在之情感的跃动的渴望”,而这正好符合“丧易宁戚”的内涵。同样的例子,在西晋时期也出现过。王戎居母丧,“不拘礼制,饮酒食肉,或观弈棋,而容貌毁悴,杖然后起”。而当时和峤“亦居父丧,以礼法自持,量米而食,哀毁不逾于戎”。对于此种情况,刘毅对晋武帝说:“峤虽寝苫食粥,乃生孝耳。至于王戎,所谓死孝”。因此,“生孝”与“死孝”便在这一时期正式产生。不管是戴良还是王戎,虽在丧期饮酒食肉,但他们由衷的孝心正是“死孝”。同样的,名士阮籍“性至孝,母终……毁瘠骨立,殆致灭性”。后“以重哀饮酒食肉”于司马昭之宴而招致何曾的弹劾,但宣扬“以孝治天下”的司马昭却不予理睬。因此,有人认为阮籍的行为是因为“孝的内容与形式发生了分离,真正的名士开始冲破礼的束缚,直接将自己的真性情展现出来”。

魏晋时居丧饮酒食肉为孝的现象毕竟只是一时之特例,唐宋以后,居丧饮酒食肉的违礼行为在全社会久盛不衰,由居丧者个人的饮酒食肉行为演变为亲人朋友的集体宴会。唐高宗龙朔二年四月十五日诏曰:“如闻父母初亡,临丧嫁娶,积习日久,遂以为常;亦有送葬之时,共为欢饮,递相酬劝,酣醉始归;或寒食上墓,复为欢乐,坐对松槚,曾无戚容。既玷风猷,并宜禁断。”本应哀伤节食的丧礼在唐朝竟成了人们吃喝娱乐的由头。《司马氏书仪》与《朱子家礼》皆将回归正常饮食的时间改为大祥之后,企图有限的遏制和调适这种饮食违礼行为,但收效甚微,传统的居丧饮食行为至此破坏殆尽。当然,历朝历代也有主动坚守居丧饮食规范的人,特别是宋元之后,居丧饮食中坚持不饮酒食肉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孝而受到褒扬,饮食作为彰显孝道观而被特别提出来。

2、长者或尊者赐食

先秦时期,对于大夫之子女守丧,未殡之时,国君因其困病而“命食之”。孙希旦认为,主要是命之食粥,“以尊者之命夺其情也”。对于身份较低的士,无君命,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除食粥之外,还有长者、尊者赐酒肉的现象。“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受之。如君命,则不敢辞,受而荐之”。郑玄注曰:“受之必正服,明不苟于滋味。”孔颖达疏曰:“衰绖而受之……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犹不得饮酒。”《丧大记》也云:“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可以看出,作为长者或尊者的君、大夫、父之友如若赐之酒肉,则要接受,长者和尊者吃,守丧者才敢吃,但是不能饮酒。这是尊者或长者的夺情之举,守丧者出于对死去亲人的尊敬,进而延伸至对与死去亲人有血缘、君臣、朋友关系的人的尊敬。

这种长者或尊者赐食的行为在之后的朝代中也有流传。如西晋时期,齐献王司马攸居文帝丧,“哀毁过礼”,太后亲往勉谕,并“常遣人逼进饮食”,“攸不得已,为之强饭”。南朝梁时,甄恬年数岁居父丧,“哀戚有过成人。家人矜其小,以肉汁和饭饲之,恬不肯食”。唐时,任敬臣父亡,“数殒绝”,继母勉之,“敬臣更进饘粥”。这种赐食的行为既体现了尊尊的观念,同时又是“为了让丧主‘达礼’起见”。

作者简介:

姚伟钧,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金相超,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节选自《中国古代居丧饮食变迁——以子女居父母丧为例》,《江西社会科学》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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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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