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甲乙丙三案医患双方的争议点基本相同——
患方认为:
医方误诊误治,漏诊病患睾丸扭转,丧失最佳治疗时机致睾丸坏死切除至残疾,要求予相应赔偿。医方观点也相似:
认为患者疾病不典型,症状不明显,对症处理有指征,来治疗时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丙因医方未书写病历资料,可能造成鉴定不能,医方认识到会带来不利后果,在患方诉讼后表示愿意适当赔偿。三、分析意见
患者甲因年3月12日傍晚打篮球后深夜感觉左侧睾丸疼痛逐渐加重于13日10时就诊,医方予病患血常规检查,WBC升高(11.01)提示患者存在炎症,结合临床检查阴囊红肿疼痛,认为患者符合睾丸炎的临床特征,但未予阴囊超声检查,存在诊断不全;连续输液三天,未进一步检查,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病情进展至睾丸坏死,进而切除有因果关系。
患者乙年8月13日因“左侧腹痛伴睾丸肿痛1天”就诊,查体:腹部轻压痛,睾丸肿痛,诊断“睾丸炎”,医方未予睾丸其他疾病作鉴别诊断,存在诊断不全。处理:头孢曲松针,随诊等,处理欠规范。8月14日患者因睾丸仍医院,处理:头孢曲松针,随诊等,医方未予进一步诊疗,存在过错。8月15医院复诊腹股沟超声检查提示:左侧睾丸扭转考虑。当日以“左侧睾丸扭转伴坏死”医院,行“左侧睾丸探查,左侧睾丸切除+右侧睾丸固定术”。本案经医疗损害鉴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睾丸切除主要与医方上述过错导致延误治疗有关,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此类病历较少,临床症状又不典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患者丙年8月14日上午因“腹痛”至E医院外科就诊,但因当事医生未书写门诊病历,病情不明。医方予血常规+CRP、急诊生化、腹部B超检查,以WPC16.4*10^9/L,NE84.1%为主要依据诊断为:肠系膜淋巴炎,予头孢曲松钠针滴注二天治疗。8月15日19:27患者以“阴囊肿痛”医院就诊,查体:双侧阴囊肿大、左侧压痛,考虑睾丸扭转,急查阴囊B超,示:左侧睾丸肿大伴低回声区(睾丸扭转),请外科会诊,约20:03分查体左侧阴囊胀伴融痛,建议急诊手术治疗。患者拒绝,医院治疗,左侧睾丸逆时针扭转度坏死,予手术切除。
四、鉴定结果
患者甲鉴定如下:
患者甲在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甲因故致左侧睾丸损伤后坏死、切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人标);建议甲伤后的营养期为2个月,建议营养费为元;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4.8万元。患者乙鉴定如下:
1、患者乙在司法鉴定所一作出司法鉴定:左侧睾丸扭转坏死后经左侧睾丸切除术后的致残程度已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分级》标准的七级致残。建议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60日,上述期限均包括住院期间。2、年5月13日宁波市医鉴定办作出医疗损害鉴定,鉴定分析认为:医方首诊未予睾丸其他疾病作鉴别诊断,诊断不全;处理欠规范。复诊仍未作进一步诊疗,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乙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3、年7月8日司法鉴定所二作出司法鉴定:按医疗事故残疾等级标准,患者乙人身损害等级为9级,营养期、护理期各60天。调解按人身损害9级残疾计算。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22.88万元。患者丙分析情况如下:
医方因未书写门诊病历,可能造成鉴定不能,对医方带来不利法律后果,予妥协,愿意赔偿;比照乙,因医院已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未及时予手术探查,再转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间,客观上增加了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应减轻医方责任。患方也同意接受此观点。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14.15万元。五、防范建议
1第一点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从案例丙可以看出门诊病历书写的重要性,未书写病历,等于丢失了一个证明自己已履行合理诊疗义务的关键证据,医院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2第二点依法行使医师治疗权医师治疗权是指医师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为患者恢复或维持健康提供的治疗行为,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执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相关执业医师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特别是对患者阴囊有红、热、肿、痛征象及伴下腹痛的非睾丸扭转的临床典型症状患者,必须拓宽临床思路,进行排除睾丸扭转的鉴别诊断,行阴囊B超检查。3第三点全面进行病史采集病史采集是医师通过对患者或者有关人员的系统询问而获取病史资料的过程,又称为问诊。病史采集是诊断疾病的第一步。因此,病史采集必须全面,以便更全面、准确地诊断病情,防止漏诊,避免延误病情的诊治。
一起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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